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现就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消防备案条件,均需在工程竣工后到工程管辖的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核: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新建、扩建工程);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后填写;
4. 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5. 消防产品清单及合格证明文件;
6.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如适用);
7. 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审核结果。
四、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特此公告。
上海市消防局
2025年2月7日